司法观点
职业打假人是以获取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的商品后向经营者索赔的群体。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的判断不一致,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编辑器案例索引
张明亮、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器当事人主张
张明亮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倍赔偿金元。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3、一审公告费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编辑器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明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其普通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明亮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编辑器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器「相关法条」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相关判决」
张明亮、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明亮与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亮与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1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亮,男,汉族,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
经营者:李静波。
上诉人张明亮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以下简称黄滕百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明亮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倍赔偿金元。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3、一审公告费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十倍赔偿”元的请求,系理解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雪域骨痛王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支持退还上诉人货款3元。但是没有支持十倍赔偿,理由是一审法官给上诉人所购买的产品定性为营利。按照一审逻辑一个小偷偷东西判刑出狱后,再次接着偷东西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且本案中被上诉人销售的是纯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标签问题,按照一审判决上诉人不管买什么都系营利,营利的概念是什么。1、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赋予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八条赋予的知情权、第十条赋予的公平交易权、第十一条赋予的获得赔偿权。2、关于一审所说的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