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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8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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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方某将其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家用小型轿车送往某汽修店维修。几天后,方某接到汽修店电话,通知方某到汽修店取车,方某随即赶往汽修店,在店内办公室等待取车。汽修店员工刘某在驾驶车辆前往交车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庞某)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刘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庞某的车辆经维修产生维修费15万余元。庞某遂以方某、方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庞某车辆维修费、替代交通工具损失等费用。

方某

接到电话后就来到汽修店办公室等待取车,没多久就听说我的车撞了一辆宾利,不认识刘某。

保险公司

依据方某车辆所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致财产直接损毁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刘某不是方某允许的驾驶人,案涉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汽车店负责人

最近来保养维护的车比较多,店里停不下,就把车停在附近距离的公共停车位上,等待客户取回。

刘某

老板喊我把车从外面车位开到店里交给客户,途中就发生了事故。

法院认为,方某在将车辆送修时,将车辆及钥匙一并交付汽修店,即为将车辆管理权暂时移交给汽修店、允许汽修店工作人员对车辆作出基于合理目的的使用,汽修店员工刘某将已经完成修理、原本停放在汽修店营业场所外公共道路边的车辆驾驶至办公室门口,系出于合理目的、为方某提供方便而作出,案涉交通事故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以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庞某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

实践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为常见,合意分离与违背意思的分离,前者如租赁、借用、挂靠等,后者如未经允许擅自驾驶、盗抢等,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同。《民法典》侵权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作了规定。在机动车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维修单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属常见现象,是否在投保人意思允许范围内,需结合行为是否出于合理目的、行为表现是否在合理限度内等要素综合判断。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接受调查过程中提高重视、如实陈述,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记录材料,确保内容客观准确。同时,为尽快获得保险赔付而作虚假陈述、将他人驾驶车辆的行为“包装”为借车等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意分离情形绝不可取,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因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负面行业评价,对今后生活和参与经济交往造成影响。

文字:民一庭余晨

编辑:曾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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