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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成都新都区金牌调解已上线四川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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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场景你是否似曾相识:

家庭问题、邻里矛盾、债务纠纷

……

遇到各种“扯皮”时

气到极致真想大手一挥

“咋们法院见”

回头想想诉讼程序、各种费用

“嗯,当我没说”

……

遇到这种情况

就是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我国《宪法》,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省时、省力、不收费的优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说到人民调解,就绕不开“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为此,年毛泽东同志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近年来,成都市新都区坚持围绕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这条主线,以人民为中心,以预防为基点,以善治为目标,积极发挥人民调解“柔性”作用,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成功破解“不想干、不会干、干不好”三大难题,筑牢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长期以来,部分基层干部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所面临的艰巨任务认识不到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导致人民调解员缺乏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新都区建立健全奖惩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

突出“人岗匹配”,创新选拔选聘渠道

出台《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指导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岗位方式,面向社会择优聘用高素质专职调解员76名,补充到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特邀等多种方式择优选聘有丰富基层经验、有较强专业知识、有较高社会威望、有公共事业心、有良好品行的“五有人才”进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截至年底,全区共有调解员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握手言和,并向调解员表示感谢

突出“落地操作”,创新级别评定制度

出台《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与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每两年开展一次评星定级工作。参考人民调解员从业时间、参与调解纠纷数量及成功率等指标,将人民调解员由低至高评为三级、二级、一级、首席等4个等级,全区已评定三级以上调解员名。参考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效等指标,将人民调解组织由低至高评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5个星级,全区已评定三星级以上调解组织58个。同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合格”“有问题”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给予降级、取消资格处理。

突出“等级挂钩”,创新梯度激励机制

出台《新都区人民调解星级等级评定与考核评优挂钩的办法》,在全省首创个案补贴与人民调解员等级挂钩制度,以三级人民调解员为基准,对不同等级的调解员,按照5%—30%的标准梯度上浮个案补贴。对四星级以上调委会在购买社会服务方面予以倾斜,极大激发和调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源动力,调解个案数量大幅增加,由年的件飙升至年的件,约占成都市调解个案总数的1/8。

年,新都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星级等级评定工作,被中央综治办评为全国11个“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优秀项目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种类也悄然发生变化,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等行业性新矛盾新纠纷不断出现,并呈逐年增多趋势,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寄希望于人民调解员个个成为触类旁通的全才显然不现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都区采取了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办法。

探索“人民调解+”,专业矛盾纠纷专人调

由新都区司法局牵头,联合公安、法院、卫健、信访等部门,发起成立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6个,包括新都区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医疗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搭建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年以来,化解矛盾纠纷达余件,在化解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纠纷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新都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年起入驻新都区人民法院后,调解案件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截至年底共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件、涉及当事人人、涉案金额万元。

该调委会调解的典型案例包括:成都文旅熊猫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与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蓝某某信访四年的房屋拆迁赔偿案以及多起商住小区物业合同纠纷案等。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讨论案情

开展标准化建设,调处结果可量化、可评价

新都区积极承办人民调解省级标准化制定工作,从“队伍建设、组织规范、指标考核、矛盾化解”等多个方面制定标准清单,构建起一整套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民调解体系,目前《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已于年1月1日起在四川省正式实施,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南。年9月,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及司法部各司司长到新都调研司法所工作时,高度评价了新都区人民调解工作。

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存在“行政化”色彩突出的现象,调委会委员产生方式随意,很多委员根本不熟悉基层情况,难以“服众”,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

人民调解“和”文化宣传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记叙了乡村调解会上的情景:“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

或许是从费孝通的理论研究中得到了灵感,新都区在人民调解组织设置上突出了“公认公信”的特色,开展调委会委员推选:村(社区)参照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居)民代表差额推选产生村(社区)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目前全区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完成推选工作,群众占比由改革前的20.5%提高至73.2%;镇(街道)调委会委员从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教师等不同行业代表中产生,在木兰镇试点推选产生委员9名,群众占比由试点前的22.2%提高至77.8%。调解员来自镇(街道)、村(社区),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素来具有威望,工作方式也接地气,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大都愿意找调解员论论理,一些看似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过几次推心置腹的龙门阵往往就能神奇化解,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同时也实现了人民调解回归人民的目标。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新都区在新时代“枫桥经验”上的实践生动地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已成为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人民调解

倾听当事人的心声

厘定当事人的纠纷

让化解有温度

让治理更柔性

来源:城市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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