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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赔付的法律实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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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简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对受害人来说,交强险赔付最大的优势在于不按责任比例分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围绕着交强险赔还是不赔、赔多还是赔少,原被告双方(含保险公司)往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那么,司法实践中,关于交强险赔付,法官考量和裁判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结合办案实际,详细为您分析和讲解,让您看完后豁然开朗。

一、机动车一方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无条件赔付

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事故主体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以上(含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都应在责任限额内无条件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有条件赔付

1、出现绝对免责情形,交强险不赔付。

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绝对免责,不予赔偿。

2、出现相对免责情形,交强险要赔付,但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交强险相对免责的情形是指: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以上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经核实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无责任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意外事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要赔付。

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

三、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有条件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号令)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的条件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如果机动车处于静止或未通行的作业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没有“通行”的行为发生,交强险将不予赔付。

四、不是第三者发生的伤亡,交强险不赔付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车上人员的界定包括时间范畴和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空间范畴——必须是在车体内或者车体上,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排除车上人员身份的人,才能被认定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

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有条件赔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知,机动车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的条件是:一是能够查明肇事车辆,二是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后,不能向致害人追偿。

案例链接

周海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苏民再号

基本案情

周海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海洋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裁判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本案不应免除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周海洋的赔偿责任。理由:

第一,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的约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下列损失和费用:(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并不在上述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之内。

第二,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相关法规和案涉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不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中。

第三,肇事逃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明确驾驶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或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且仅规定社会救助基金享有追偿权。

综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以周海洋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海洋的诉讼请求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六、交强险赔付的特别注意事项

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已经大幅提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的规定,交强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已经再一次大幅提升——从总额12.2万元提升到了20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2、交强险不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交强险在赔付时,不存在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的问题,只要在责任限额内一律予以赔付。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再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

3、要注意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包括的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不在交强险优先赔付的话,商业三者险赔付的前提是要购买该附加险,否则将得不到赔付,由侵权人来承担。而且,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不能突破。

4、被保险人不要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5、未购买或续买交强险时,交强险的赔付责任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一些场内作业的特种车辆和摩托车等,因各种原因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车辆所有人和摩托车主应当承担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损失。

七、真实案例解读

这是“烟火律师”亲自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牵涉多车相撞、两个保险公司赔付、有责与无责认定、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多个复杂因素,颇有典型性。现结合本文以上的裁判规则,就交强险赔付部分的裁判规则适用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链接

李恩学、何德芝等与李远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川民初号

基本案情

年12月21日晚,李远良驾驶川A5××××号小型轿车沿新都区大成街由新河街向新新路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车行至大成街新民社区路段,与在道路中心虚线处等候通行的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高某某被撞至对向车道被相对方向由白小敏驾驶的川AP××××号小型轿车碰撞、碾压,致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李远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白小敏无责任。

裁判观点

综合以上论述,四原告因高某某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医疗费元;2.死亡赔偿金元;3.丧葬费.5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元;5.交通费及住宿费0元;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5元,由人保青白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保广汉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30元,在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元,余款.5元由人保青白江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2元,由四原告自行承担.3元。因李远良已为高某某垫付元丧葬费,故人保青白江支公司应支付四原告.2元,人保青白江支公司应支付李远良元,人保广汉支公司应支付四原告元。

律师分析

本案赔偿项目,死亡伤残项下包含:2.死亡赔偿金元;3.丧葬费.5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元;5.交通费及住宿费0元;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5元。

1、由于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而且受害人是非机动车方,所以机动车方承担80%的责任。

2、在交强险赔付时,机动车方无条件赔付,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为元,所以人保青白江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保广汉支公司无责,但须在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元。

3、从赔偿明细可以清楚地看到,交强险的赔付并没有因非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而扣减20%的赔偿金额。

4、本案的医疗费用并未扣除20%左右的自费药部分,是因为本案的元医疗费系救护车出动的费用,不涉及治疗用药。

5、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死亡伤残项下优先赔偿了,否则商业三者险将得不到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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