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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1月1日起多部重磅法规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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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元旦到来

一大波重磅法规将实施

其中

四川就有多部重磅法规也在1月1日施行

请继续往下看↓↓↓

共护嘉陵江生态环境

川渝协同立法成果1月1日施行

同步通过、同步公布的《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将于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分为规划管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9个章节,共计条细则,详细全面地“勾勒”出治理保护蓝图。

《条例》对嘉陵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思考,将近年全省乃至全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嘉陵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图据四川在线)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设置了规划布局、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等9个章节,用法律护航乡村振兴。

《条例》针对四川撤村建居增多、涉农区域广的特点,明确定义了四川乡村的范围: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同时提出,要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同时,对于涉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涉农使用实施等给出了具体方案。

(图据四川在线)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于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分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深化川渝市场监管合作。加强各地区与各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交换、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加强联合办案、关联案件协查、委托调查取证,行*执法与司法衔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增设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作用;强化信用约束,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能力建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等多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中的事前指引,引导经营者认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反不正当竞争;加强人大监督作用。

《条例》还结合地方实际与执法实践,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等具体不正当争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处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1月1日起施行

四川出台实施意见缓解停车难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4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提出要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动停车设施提质增效、强化资金土地要素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并提出,在加强安全管理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设施率先向社会开放。

各市州也有一些新法新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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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成都市高中法定节假日一律不得补课

12月30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法定节假日补课行为的通知》发布,明确从年1月1日开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期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高一至高三年级一律不得补课。

1月1日起

成都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从年1月1日起成都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元。该工作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总体规划、科学规范,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各级*府、部门、村社职能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为宜宾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和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提供了强大法治支撑。

(图据四川在线)

《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九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将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纳入禁止燃放管理;

●明确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场所,禁止燃放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对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授权市县级人民*府可以落实定时定点燃放措施;

●对安全燃放行为作出规定;

●对禁止燃放保障和促进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了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及公民的举报投诉规定;

●法律责任部分,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附则部分规定了孔明灯参照本条例管理。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凉山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对凉山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安出台《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12月3日,广安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简称为“《条例》”)颁布实施情况。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3条。对西溪河的保护范围、规划内容、禁止行为、开发利用等方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具体规定。《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被誉为广安“母亲河”的西溪河,既是广安主城区的一条景观河,也是一条生态河。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提速,市中心城区扩容加快,西溪河邻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不断侵蚀西溪河沿岸两侧绿化带,破坏岸线周边空间,保护西溪河迫在眉睫。


  

西溪河流经广安区、岳池县等地区,其保护也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因此《条例》也明确了相关责任。市、县级人民*府在西溪河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在联合执法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属地保护责任;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确保不交叉不重复。例如:查处违法建(构)筑物和破坏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等行为,城区段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非城区段则由县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保护西溪河,广安市各级人民*府还将西溪河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年度*务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条例》对违反其要求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未经批准临时使用西溪河岸线,或者临时使用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有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推出加强海绵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发挥岸线旅游资源禀赋,鼓励和促进打造特色文化、生态康养、观光度假、休闲娱乐、运动健身等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

《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

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全票批准了《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于年9月启动,制定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该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广元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剑门蜀道,是指北起朝天区中子镇,经利州区、昭化区,南至剑阁县武连镇的广元市行*区域内的金牛古道。包括古道、古桥、古渡、栈孔、古驿(铺)、古柏、古井、关隘、摩崖造像及石刻、古寺(观)及故居、古墓葬及沿线附属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遗存及自然遗迹。


  

《条例》规定,县(区)人民*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行*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柏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的古柏实行属地管理。古柏按照树干外五十米划定保护范围,禁止在古柏保护范围内从事除保护措施外的建设活动;每年6月第二周为剑门蜀道宣传周,宣传剑门蜀道的历史文化。


  

《条例》指出,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剑门蜀道保护和利用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剑门蜀道的行为。市、县(区)人民*府对在剑门蜀道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的;

●擅自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擅自对剑门蜀道遗存进行修复或修缮的。

全国范围还有哪些新规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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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教育未成年人爱*、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府购买服务目录。

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进失信“黑名单”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天价药”降价!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正式施行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降低退换车门槛

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进口食品评定合格的才准予进口

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

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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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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