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县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ldquo上海冠生园rdquo [复制链接]

1#


  中华老字号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凭借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形成了良好信誉和品牌价值。被大众熟知且认同的老字号商标,一旦被同业竞争者侵权,既容易误导消费者,也给原老字号带来影响和损害。当“上海冠生园”撞上“新都冠生园”,谁才是“冠生园”的持有者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即被告“新都冠生园”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冠生园”引纠纷


  年,冼冠生先生和上海梨园界4位艺人在上海创办冠生园,自产自销糖果、蜜饯等。后冠生园陆续在南京、重庆、昆明等地创设分店,各地分店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早已没有关系,只有冠生园字号被保留。年,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冠生园)成立。年,原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冠生园”为驰名商标。年,商务部认定“冠生园”为中华老字号。年,原告上海冠生园经受让取得“冠生园”系列商标。


  另一边,年,重庆冠生园公司与被告前身新都蕊春园签订《联营协议》,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亦主营糕点、糖果、食品加工。1年后,双方解除《联营协议》,但重庆冠生园公司同意该联营厂继续使用“新都冠生园”作为企业名称。年,该厂注册“新冠”商标。历经改组、更名,被告于年开始正式使用现企业名称“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都冠生园)。年,“新冠”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上海冠生园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产品、
  被告新都冠生园辩称,首先,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将冠生园作为商标使用,产品标注的是自己的商标“新冠”和“禧月坊”。产品外包装上的“冠生园”与原告商标也不相同,且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均标注自己的商标及生产厂家,尽到了严格的告知义务,普通大众可以分辨出产品品牌和生产者,不易造成混淆。对于大众来说,被告企业
  普陀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被告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完整规范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被告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果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被告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
  综上,法院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上海冠生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取得“冠生园”字号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不具有恶意,并且具有一定规模与生产能力,具有正当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平衡利益关系


  “冠生园”作为知名民族品牌、中华老字号的代表,其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同时亦是中华民族历史的载体,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保护中华老字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但实践中,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亦要考虑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尊重中华老字号传承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当“冠生园”商标专用权已明确归一经营主体享有时,其他经营主体若再有意识地突出使用相关字样,显然难谓正当,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系一起由中华老字号引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普通的此类案件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既要给予中华老字号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该案主审法官李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案件思路审理本案难度较大,尤其是对被告企业名称完整规范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难度更大。该案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具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恶意,如能完整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如有意识地突出使用相关字样,则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往往并不是非黑即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该案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定性,而非赔偿金额。这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为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对于该案的判决,华东*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意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关于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判例规则。老字号权利冲突纠纷在我国多有发生,如“张小泉案”“蒋有记案”“同德福案”“宏济堂案”等,这些案件的判决均允许基于历史传承的善意经营者规范使用老字号。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情况下,善意的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这类老字号系列的判决并不有悖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判决的“大宁堂案”中再次确认了特殊历史背景下商标与字号的善意共存。当然,历史传承的经营者也不能借用老字号之名而恶意攀附其他经营者的老字号商誉,超出老字号使用的合理规范仍可能导致侵权责任。


  “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也反映了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性。”阮开欣认为,这些老字号纠纷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时没有商标的公示制度,商业标识的权利缺乏公示公信的途径,这导致老字号的权利主体发生分离,进而发生权属争议。老字号权利冲突纠纷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鉴于我国商标法制度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相信这类纠纷必将越来越少。(本报记者侯伟通讯员陈慧)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都与“冠生园”有历史渊源,沪蓉两家企业却打起侵权官司——谁才是“冠生园”商标真正的主人?)

(责任编辑:吕可珂编辑:高云翔审校:崔静思蔡莹)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