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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父亲要三千生活费子女只给两千,放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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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晚,四川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竹园丽都小区内发生火灾,火势从一楼阳台向外蔓延并波及到二层住户,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是一楼住户男主人因感情压力大,向子女索要生活费不成,就点燃了自家房屋,但看到火势扩大后自行逃离现场,目前已被派出所带走。这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纵火案件,也是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消息来源:九派新闻)

事件回顾

根据潇湘晨报和中国消防救援的报道,一位47岁的男子因为生活费的问题,和自己的子女吵了起来。他要求他们给他元,但他们只同意给他2元。他很生气,就拿着打火机,把自己家的客厅点了火,然后跑了出去,也没打电话报警。

这件事发生在1月8日晚上。当时,小区里的其他人看到了火光,赶紧拨了。有些人还用手机拍了视频,传到了网上。视频里可以看到,火势很大,从一楼的阳台一直烧到了二楼。有人在视频里喊:“楼梯间都着火了!”

消防员很快就赶到了现场,发现是一楼的室起的火。他们看到客厅里有明火,烟也很浓。他们马上用水枪灭火,还安排了搜救队,把楼里的人都带了出来。

大约21时25分,火终于被扑灭了。火烧了16平方米的地方,还好没有人受伤。消防员在火灾现场找到了打火机之类的东西,觉得是有人故意放的火。

第二天早上,潇湘晨报的记者打电话给新都区的消防救援大队,想问问这起火灾的情况。

消防救援大队的人说,火灾已经在昨晚被扑灭了,具体是不是房主放的火,有没有人被困,为什么会起火,这些问题要问派出所。

记者就又打电话给斑竹园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昨天的民警正在处理这件事,房主现在还在派出所里。

后来,记者从派出所那里知道了,这起火灾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原来,那个47岁的男子和自己的子女为了元生活费闹翻了,他们只愿意给他2元,他就气急败坏,用打火机放了火。现在,这个纵火的男子已经被警方刑拘了。

事件分析

这起火灾事件是一个涉及民事纠纷、违法犯罪现象的事件,也就是说,这个事件不仅涉及到纵火男子和其他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还涉及到纵火男子和国家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事件,一个是民事方面,一个是刑事方面。

从民事方面来看,纵火男子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人的财产损失,这就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也就是说,他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

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纵火男子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和纵火男子不能自行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纵火男子赔偿损失。

从刑事方面来看,纵火男子的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他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受到刑罚。

具体的刑罚应当根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纵火罪和他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来确定。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纵火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纵火罪?

纵火罪是指用放火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要构成纵火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犯罪人必须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会影响到很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居民房屋、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

三是犯罪的手段必须是放火等方法,也就是说,这种方法会引起火灾,而不是其他的方法,比如打架、损坏财物等;

四是犯罪的后果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在本案中,纵火男子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的行为对象是居民房屋,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他的行为手段是放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他的行为后果是造成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使公私财产遭受了损失。因此,纵火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纵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纵火男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动机、目的等因素来确定。

刑法规定,犯纵火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纵火男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使公私财产遭受了损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因此,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的刑罚应当根据纵火男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在本案中,纵火男子的犯罪动机是因为感情压力大,向子女索要生活费不成,犯罪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犯罪手段是点燃自家房屋,犯罪情节是没有及时报警,犯罪后果是造成了火灾,社会危害性是较大,悔罪表现是没有主动投案。

综合以上因素,我认为,纵火男子的刑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具体的刑期应当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公正裁判。

结语

通过对这起火灾事件的回顾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家庭矛盾是导致纵火男子做出极端行为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和理由。

纵火男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和子女的利益,也危及了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如何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如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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