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华老字号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凭借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形成了良好信誉和品牌价值。被大众熟知且认同的老字号商标,一旦被同业竞争者侵权,既容易误导消费者,也给原老字号带来影响和损害。当“上海冠生园”撞上“新都冠生园”,谁才是“冠生园”的持有者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即被告“新都冠生园”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冠生园”引纠纷
年,冼冠生先生和上海梨园界4位艺人在上海创办冠生园,自产自销糖果、蜜饯等。后冠生园陆续在南京、重庆、昆明等地创设分店,各地分店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早已没有关系,只有冠生园字号被保留。年,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冠生园)成立。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冠生园”为驰名商标。年,商务部认定“冠生园”为中华老字号。年,原告上海冠生园经受让取得“冠生园”系列商标。
另一边,年,重庆冠生园公司与被告前身新都蕊春园签订《联营协议》,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亦主营糕点、糖果、食品加工。1年后,双方解除《联营协议》,但重庆冠生园公司同意该联营厂继续使用“新都冠生园”作为企业名称。年,该厂注册“新冠”商标。历经改组、更名,被告于年开始正式使用现企业名称“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都冠生园)。年,“新冠”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上海冠生园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