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县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以案说法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复制链接]

1#

日常生活中,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乘朋友、同事的现象并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诉讼时,不少供乘者会感慨“好心办了坏事”,搭乘人则感慨自身损害后果已经远远超出其搭车时的风险预期。那么,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供乘者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李某为邓某所经营美容店会员。年3月,李某无偿搭乘邓某所驾驶家用小型轿车前往邓某推荐的医疗机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遂以邓某、陈某及所驾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邓某辩称,邓某搭载李某前往目的地并未向李某收费,属于善意帮助,发生事故也并非邓某故意,应当减轻邓某的赔偿责任。

新都法院审理认为,虽李某为邓某所经营美容店的会员,但邓某驾驶车辆搭载李某驶往当日目的地的行为并不对价包含于双方服务合同中,李某属于无偿搭乘。对于邓某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依法按照适当比例予以减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已作出明文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适当减轻供乘者的侵权责任符合社会伦理价值,亦有利于鼓励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同时,如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机动车情形的人驾驶机动车免费搭乘他人,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文字:曾妙

原标题:《以案说法: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供乘者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